封面新闻记者粟裕
8月12日,封面新闻记者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获悉,日前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干细胞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,二审改判涉案干细胞买卖合同无效,判决干细胞出售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剩余预付款。据悉,该案为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。

一审法院: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依法解除
据介绍,张露与荣丽公司(所涉人名、公司名均为化名)法定代表人郝成相识。郝成告诉张露,回输干细胞不仅可美容,还具有延缓衰老等功效,并邀请她到细胞库参观。
一开始,双方合作得很愉快,荣丽公司如期交付了8份干细胞。8份干细胞的价格按双方约定,前3份干细胞按3.5万元/份的价格计算,在预付款中扣除1.75万元/份;后5份干细胞按1.5万元/份的价格计算之后直接在预付款中扣除。
2019年3月,张露再次联系郝成预约4月10日干细胞回输。但郝成以在忙为由一直未回复。张露要求退款,郝成不予回应。
张露遂将荣丽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荣丽公司的干细胞买卖合同,并由荣丽公司返还未使用的预付款39.75万元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根据微信聊天记录、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,荣丽公司与张露已形成买卖关系,双方理应按约履行。
现荣丽公司交付部分干细胞后未继续履行合同,买卖合同已事实终止。一审法院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干细胞买卖合同,并判决荣丽公司如数返还剩余预付款。荣丽公司不服,上诉至上海一中院。
二审:改判认定买卖干细胞合同无效
根据《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现行规章制度,干细胞属于国家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之物。我国尚未生效实施的民法典亦明确规定,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、人体组织、人体器官、遗体。因此,以干细胞为标的物的任何形式的买卖行为均会产生无效的后果。
其次,干细胞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,具有特殊的管理属性。我国建立了以医疗机构为责任主体,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双备案的管理机制。
荣丽公司既非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,亦非从事干细胞制剂或相关药品的研制、生产、经营的企业,其未经过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立项与备案,不具备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条件与资质。
上海一中院认为,涉案合同无效是自始、确定、绝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。
据了解,双方当事人均当庭明确表示对于已交付的干细胞和支付价款,不再向对方主张标的物返还或价款返还,双方当事人亦不向对方主张因合同无效后所受到的损失。故荣丽公司应返还张露剩余预付款39.7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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